投递员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为村民配送农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所在单位认为李某驾驶无牌车,不是工伤。李某不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了认定工伤申请。近日,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李某属因工受伤。
40岁的李某在一家公司担任投递员,今年5月26日凌晨,李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为村民配送农药,途中与他人驾驶的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脚部受伤。李某受伤后,单位认为,李某自行驾驶无牌车辆去送货,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是工伤。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受理李某提出的认定工伤申请后认为:李某驾驶无牌车辆确有不当之处,但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制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为他人配送农药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