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彭某以日照某电子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递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同时,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劳动报酬18460元,支付经济补偿35000元;由电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应履行的后劳动合同义务,及未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劳动行政部门。所以,彭某要求电子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委依法应不予处理。但如果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进行维权。
最后,仲裁委根据彭某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彭某要求电子公司补发劳动报酬14500元及支付经济补偿27000元等仲裁请求的合法部分;同时,驳回了彭某要求电子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