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两年多的小李离职后发现原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会保险费,于是到所在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不料,他要求原公司按应缴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却被驳回了。
2010年7月,小李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2012年10月,小李离职。后来,小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小李前两年的社保一直断档。于是,小李来到所在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公司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
调解员告诉小李,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给职工个人。按照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小李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公司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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