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员工50岁后离职索双薪获部分支持

    0
    发布时间:2023-02-08 15:14
    浏览次数:755

    近日,在郑女士与北京科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郑女士年满50周岁前,与科力斯公司为劳动关系,其后为劳务关系,并依此判决科力斯公司支付郑女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25%补偿金、拖欠的劳务费共计5万余元,驳回了郑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职工50周岁后离职

      郑女士2011年8月2日入职科力斯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郑女士年满50周岁。2012年8月2日,郑女士离职。离职后,郑女士以未签劳动合同,工资被拖欠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力斯公司支付一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海淀劳动仲裁裁决后,科力斯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女士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在科力斯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4000元。

      2012年3月,郑女士年满50周岁。2012年1月、2月及2012年6月以后,科力斯公司未支付郑女士工资。

      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应依法终止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2年3月郑女士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法院据此确认郑女士自2011年8月2日至50周岁生日前,与科力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后为劳务关系。

      当然,上述认定不影响郑女士参照月工资4000元的工资标准,要求科力斯公司补齐劳务期间劳动报酬差额的权利。但郑女士要求科力斯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以及年满50周岁后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其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