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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养老保险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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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4:25
    浏览次数:66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该退休。因此,“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


       案例分析:


       1997年,宁海人范大姐正好40岁。由于丈夫去世早,又要一手抚养两个孩子,沉重的经济负担落到了她的肩上。


       急于寻找工作维持生计的她,在亲戚的介绍下,来到了宁海某电子公司工作。尽管公司一直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但范大姐认为只要在公司里工作时间越久,公司自然会给其保障,也就没有想过退休的问题。


       2010年,公司嫌范大姐年纪大了,将其辞退。“我给那家公司做了十几年,说辞退就辞退了!”范大姐找到公司负责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但协商不成功。


       “我有一个亲戚工作才一年,辞退时拿了6000元,自己做了14年了,不是应该拿好几万了,现在才给赔偿金1万多,养老保险都没有了。”范大姐越想越冤,便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范大姐索赔13万


       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范大姐表示,她作为该公司的职工,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双方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范大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近5万元,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补缴社会养老金4万余元,医疗保险金1.8万元,双倍失业金8000余元,共计13万余元。


       对此,该公司却表示,范大姐与公司之间根本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外加她已满50周岁,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不予赔偿。


       已满50周岁超诉讼时效


       法院依法驳回范大姐请求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大姐已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至2006年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那么,2006年至2010年这三年期间,范大姐在公司工作,虽是雇佣关系,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其主张权利的时效为一年。显然,范大姐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法院当庭驳回了范大姐的请求。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退休打工族’有些碍于情面,有些只是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也有些根本不知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属无效。”承办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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