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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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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1:19
    浏览次数:526

     

     王某是A公司的采购专员,2009年4月12日入职,月工资2500元,2012年4月8日开始怀孕,2012年11月20日,A公司老总跟人力资源负责人B提出解雇王某,理由是怀孕影响工作,老板有一亲戚进公司担任采购专员,老板向B提出,无论无何,你在这个月底处理好这件事,公司承担一切。老板的意思很明确,王某必须被解雇。

     问题1:如果你是B,你怎么办?
     问题2:王梅是否可以被解雇?

     问题3:如果王梅提出赔偿要求,答应辞职,从法律的规定要求及相关劳资纠纷处理角度,王梅会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什么(赔偿细节及总金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因为王梅在怀孕期内,只要她单位尚未注销或宣布破产,而她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单位就不得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而本案中老总要求解除王梅的依据是怀孕影响工作,这条理由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王梅是不可以被解雇的。


    那么,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的B就应该明确与老板沟通此事,告诉老板不可以解雇王梅的理由。


    在王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单位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雇,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而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梅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因此造成王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如王梅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外,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正常缴纳社保期间,王梅可以享受生育报销等社保政策,关于社保缴纳及报销的费用此款也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


    所以,王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的费用包括:支付至三期届满时的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至三期届满的费用以及生育报销的费用。


    故,女职工在三期期间,除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外,单位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另外,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可能承担的费用较大,所以,在处理与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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