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公司转让不影响职工待遇

    0
    发布时间:2023-02-08 10:56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336

    2010年9月26日,临沭县青云镇的袁某到某陶瓷公司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0日下午4时许,袁某在原料球磨车间维修注塞泵时,因机器出现故障,袁某的右手不慎被注塞泵挤伤。2011年1月,该公司因效益不好,投资人王某将其转让给了翟某。2011年2月2日,袁某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为8级伤残。袁某要求陶瓷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翟某认为,转让后的公司不应承担原公司的工伤待遇,拒绝了袁某的要求,袁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据此,仲裁委裁决:袁某的工伤待遇由转让后的公司承担。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