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赵某应聘到济南某化工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上班1个月后的休闲时间, 赵某与同伴打篮球时摔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在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化工公司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赵某身体有严重伤病不适合上班。5天后,赵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化工公司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化工公司辩称,赵某不是正式职工,尚在试用期,不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医疗期待遇是由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至少应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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