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西安市某食品加工公司的职工,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由于节假日是食品销售的旺季,2015年春节期间,公司没有给他放假,而是口头答应给徐某每天50元的补贴,徐某想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食品公司每天让徐某工作12个小时,明显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根据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是三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劳动法》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1天;(二)春节3天;(三)清明节1天;(4)国际劳动节1天;(五)端午节1天;(六)中秋节1天;(七)国庆节3天。
一般情况,用人单位除以下情况,不得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上班: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即使在上述几种情形下,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内工作,也必须安排职工补休,或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徐某的叙述,徐某的公司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公司给徐某的节假日工资补贴明显低于法定应获得的工资,因此,徐某应积极主张补休或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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