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于2013年7月大学毕业。同年10月,他进入某食品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3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迟迟未与其谈转正的事情。2014年4月,李先生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该部门负责人却告知,其不适合做销售工作,公司已决定将其调至行政部门任职,换岗需要重新安排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后才能转正。李先生对此不解,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刻将他转正。仲裁委支持了李先生的主张。
评析: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调岗、劳动者能力尚待考察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这种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先生所在单位以调岗为由,与其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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