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这几天特烦,老人有病,妻子怀孕,所在公司又要调他去外地分公司干销售工作。他向公司老总提出自己当时进公司就一直干技术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工作岗位作了明确约定,现在突然调到外地干销售不合适,而且现在家里特别需要照顾。老总口气强硬地说,调你去外地干销售经理,是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也是对你的重用,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不愿干就写辞职报告走人。
像陈某这种情况在职场上屡见不鲜,面对用人单位随意调岗,劳动者必须绝对服从吗?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必须满足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公司与陈某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公司不应随意对陈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必须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而双方又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如何处理呢?《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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