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化工企业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0日,李某向公司请假5天处理私事。假期结束后,李某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10月21日,该企业依照企业规章制度中“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了关于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认为自己没见过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企业不能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公司作出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在内容合法的层面上说,只要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的要求就已达到;在程序合法的层面上说,就是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大体程序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形成定稿→公示告知,简单概括就是“讨论+公示”。
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成为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院判定案情的参照标准,而不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
在本案中,若该化工企业不能拿出证据证实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话,那么该化工企业将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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