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企业招聘了王某等6名服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表示不愿意签订,认为签订合同会使自己受到束缚,并写了“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在用工的一个月内,单位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均不签订。无奈之下,单位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王某对此很不理解,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的终止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遂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