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在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任海外事业部总监。由于工作繁忙,他每周六都要加班。1年后,薛某与公司发生分歧,被公司辞退。薛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每周六的加班工资142208元遭拒,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均明知该项工作的特点、性质或职责范围特殊,不可能像普通职工那样工作内容相对简单,可以按时上下班,可以推定双方已对该项工作的复杂性有了一定的预见,所以对薛某要求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评析: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企业高管在工作时间上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目前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规定较模糊,法律只是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算加班。但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自主安排,其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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