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初,赵先生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对年终奖的约定是:“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摊的规定数额领取。”2014年2月初,公司在发年终奖时,赵先生等5名新员工分文未得。公司一主管告诉他们说: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新规定:“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合同约定与公司制度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以何为准?新职工当年不能领取年终奖吗?
评析: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的制度规定,因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当属无效。赵先生等5名新职工应当得到当年8至12月份的年终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赵先生等5名新职工可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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