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职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在没有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即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支付赔偿金呢?
2008年4月1日,葛某与济南某管理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第3条约定,本合同于2008年4月1日生效。第5条约定:葛某的工作时间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需要安排,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第6条规定:葛某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管理公司按每小时41.66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2012年12月28日,管理公司向葛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3年12月16日,葛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葛某的仲裁请求,葛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葛某与管理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葛某要求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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