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日,老刘入职某公司工作,与单位最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此时,老刘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2013年6月30日,老刘向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却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书面通知,决定在2013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老刘与单位协商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与老刘恢复劳动关系,并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三)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老刘在该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其提出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也无权提出不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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