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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满前10个月住院,住4个月院后一直病休,公司在合同到期时送达合同终止通知。李某认为不公平,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专家解析:
单位的做法不对。首先,职工患病尚处医疗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规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其次,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依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虽已届满,但李某尚处于病休期间,故应确认其医疗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李某的医疗期满方能终止。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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