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是某公司职工。近日,他提出休年休假时,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早就明确规定所有职工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折抵当年的年休假。
评析:公司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年休假应当按天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中可以看出,年休假的计量单位为天,并没有表明可以用小时来计算,也不能将天加以分解。天的标准时间是连续24小时,把年休假按每天半小时分解,明显不属于连续。其次,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职工没有约束力。公司的做法虽在时间总量上有所保证,但客观上确已导致职工无法统筹安排,正常休假,年休假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宪法》、《劳动法》所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这也就意味着,公司的该项规定从一开始,便对所有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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