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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强制加班 员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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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09:4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250

     年终将至,企业强制员工加班现象泛滥。一项调查数据显示:80%以上的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虽然有的企业不提倡加班,但由于分配给员工的工作量在8小时内根本不可能完成,员工只能“自愿加班”。一些企业员工表示工作量大,任务完不成就只能加班,反正要么自愿加班,要么面临辞退。那么,企业强制员工加班是否有法可依呢?员工能否拒绝企业这一强制性规定呢?

       我国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加班做了明确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必须是在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个规定,即为违法,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加班应当是要得到员工同意的,所以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辞退不服从加班安排的员工。

       符合《劳动法》42条的情形不在此限。即:(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强制员工加班,员工不服从安排,可以视为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以按照单位的奖惩制度辞退该员工。同时企业在要求员工加班应该给员工合理的准备时间,同时还应该依照规定支付他们的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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