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认定重大过失必须有法律依据

    0
    发布时间:2023-02-07 09:4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897

      何女士是某商业集团公司服装专柜组组长。该公司规定:“凡因员工的过失丢失货物,必须责任自担,公司有权以扣减工资方式追责。”今年“五一”假日期间,公司组织服装部开展打折促销活动。由于在场外摆摊销售,加上部分职工休假人员少、照看不过来,何女士与其他2名同事在3天促销活动中丢失精品服装5件,总价值6600余元。公司以何女士工作失职、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扣发其当月工资50%和当月奖金,另外两员工也受到相应处罚。

       评析:该公司扣发何女士当月工资50%行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规定,该公司关于“凡因员工的过失丢失货物,必须责任自担”的规定同样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条件,必须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人原因”指的是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导致货物丢失的主要原因是“在场外摆摊销售,加上部分职工休假人员少照看不过来”,若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何女士存在疏忽等重大过失,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应对其在场外摆摊经营行为承担风险,而不能将责任转嫁给职工。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