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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能剥夺职工的休息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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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09:4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158

    【以案说法】 宏福集团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生产电子元器件。2014年下半年,因客户需求量大,宏福集团的订单量大增。为了完成这些订单,宏福不断给员工加大工作量。所有人每天除了完成八小时工作外,还必须加班三个小时。虽然有加班费,但很多员工仍然难以忍受如此高强度的体力劳动。星期天是宏福集团员工每周仅有的休息日。订单量增加后,这仅有的一天休息日也被取消。2014年10月23日女工小利因连续上班二十多天猝死,引发员工罢工。24日,宏福集团员工打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横幅,上街游行。当地劳动部门在查明情况后,责令宏福集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并处以罚款。

      【宪法点睛】 1.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休息权不可剥夺。我国《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本则案例中,宏福集团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强制要求职工加班的做法违反了宪法规定。

      2.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并不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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