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我是经组织调动到一家企业工作的,之前工龄有12年,新企业工作了6年。后来企业被其他公司兼并,我和其他员工一样,又到新公司上了5年班。目前公司要歇业,要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该公司只肯支付他们接受我们以来的5年补偿金,请问这样做对吗?
专家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介绍三点。
第一,关于经济补偿的依据。法律规定,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法定情形的,可依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给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理解。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三,关于组织调动。虽然现在已实行市场化招聘用工,但也不排除一些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会继续采用商调、上级安排等形式,包括企业成建制的转移合并等,只要没取得过经济补偿,他们的原工龄应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对此《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