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4日在市民方女士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找到她,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方女士,方女士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3月19日,方女士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3月19日以前的工资。正当方女士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方女士因病卧床不起。随后,方女士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方女士始终觉得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律师提醒:方女士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方女士在回执上的签字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方女士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案例中涉及到的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不适用医疗期。医疗期期限一般为3-24个月,医疗期的长短与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相联系,职工工作年限越久,其医疗期也会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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