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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不规范 辞职后讨工资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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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14:12
    浏览次数:1189

                                             

    员工:辞职后老板拒付工资

    今年3月初,韩女士在一家服装店找了一份营业员的工作。试用三天后,与老板舒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3月6日,韩女士正式上班。

    3月底,韩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还患上了感冒。于是,她向舒某请了假,几天后舒某要求她上班,但韩女士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分歧,随后韩女士提出辞职,舒某答应。

    4月15日,韩女士的丈夫白先生代妻子去领工资,舒某表示自己比较忙过几天再说。4月底,白先生再次去要工资,舒某拒绝支付。“老板说我没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不给我工资。”韩女士说,“我上了快一个月的班,而且也完成了任务,即便我辞职了他也应该把工资给我啊。”

    几次讨要工资未果后,韩女士将此事反映给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5月6日,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舒某的店里了解情况,但舒某以“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为由拒发工资。

    老板:没干满一年不发工资

    5月8日,记者见到了韩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有一条关于辞职的规定是:乙方合同期内因特殊情况要辞职,需提前50天和甲方商议,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职。若擅自离职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必须赔偿甲方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合同是以舒某和韩女士个人名义签订的。

    舒某说,“招她的时候,我们说得很清楚要干满一年。所以按照合同规定,她没干满一年我也不会给她工资。否则所有员工都干几天就辞职,转过头来还要工资,我以后还怎么管理。”

    除了没干满一年,舒某还强调韩女士辞职也没有提前通知他。舒某表示,所有的事情都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的,所以他没有责任。

    劳动监察:双方签的其实是雇佣合同

    负责调查此事的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九大项,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法》相关规定,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但韩女士与舒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双方个人名义签订的,因此严格意义上是一份雇佣合同。而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理劳动合同纠纷,雇佣关系的纠纷已经超出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范围。

    不过,该“合同”证明双方产生了雇佣关系,只要舒某的店铺有营业执照,监察大队仍可对此进行干预。目前,事件仍在调查中。

    律师说法

    合同很多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

    看过韩女士和舒某签订的“合同”,劳动法律师说,这个合同中有很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例如:押金600元、员工辞职需提前50天通知等,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期限是提前30日,不是50日,并且除了员工培训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辞职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类似这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例都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该合同中缺乏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社会保险等重大问题的约定。律师说,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一种普遍的违法行为。其实,按照规定从试用期开始,用人单位就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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