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效益不好裁减员工,但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而是直接行使裁员权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企业到底有无权利这样做?近日,在某市开发区一家企业工作的王先生和周先生,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先生和周先生都是开发区一家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从2013年上半年便停产歇业,所有职工在家待岗,每月享受生活补贴。2014年8月份,该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与包括王先生、周先生在内的32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8月15日,该公司在公告栏及车间张贴公告,告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研究、股东会决议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后,与王先生等32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关职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2014年8月16日,公司分别向王先生、周先生等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王先生和周先生认为,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合法,遂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直接行使裁员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起劳动争议案中,这家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作出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决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庭审过程中也未提供证明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证据材料。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成立,故仲裁委对王先生和周先生主张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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