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启事时,往往称“工资面议”。表面上看,“工资面议”似乎意味着允许协商,对劳资双方都很公平。实际上,这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
工作内容即“干什么活”、“做什么事”。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地环境、劳动工具、劳动强度、食宿情况等。工作地点包括工作场地的地理位置、室内或室外等。职业危害指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对劳动者的肌体、生理的影响,包括是否高空作业、是否高温作业、是否存在放射性、是否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是否存在腐蚀性等。用人单位就职业危害负有告知义务。对此,《职业病防治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安全生产状况即指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性措施。劳动报酬包括劳动报酬的数额、计算薪酬的方法、加班工资、工资增长机制等方面的情况。除上述应当告知劳动者的相关情况外,劳动者如果要求了解一些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当然,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一些其他情况应当是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事项,比如职级晋升、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情况。
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招工时,知悉、了解日后自己从事工作的内容、地点、条件、职业危害,特别是劳动报酬和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等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情况,是决定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招用的必要前提。同时,用人单位为了招录到更适合的劳动者,也有必要了解劳动者与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彼此情况的知悉、了解,是当事人双方相关知情权的要求和体现。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彼此相关情况的知悉、了解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双方尽快达成意向,提高签订劳动合同的成功率。
用人单位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所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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