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快的人才流动速率,让不少企业伤透脑筋。于是,竞业限制就成了企业约束劳动者的一顶“紧箍咒”。可是,你知道吗,竞业限制也有时间约束。《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最长2年后,竞业限制人员即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可自由就业。
真实案例:
李某于2009年6月1日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被某涂料公司录用,工种为车间涂料包装工,月工资2000元。
因工作成绩突出,2000年3月15日,经公司研究,派李某到上海某化工公司学习涂料配料加工技术,学习期满后,公司安排李某担任生产经理,具体负责车间管理、配料、技术研发等。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了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主要有:原劳动合同期限由1年变更为3年,即自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李某月工资变更为4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李某在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到本县区域内的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期间,公司每月支付李某经济补偿1500元。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一直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前不久,李某从朋友处得知: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那么李某3年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适?可否依照法律提前解除约束呢?
法律解读:
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越长越长越好呢?当然不是,由于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故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更新时间确定竞业限制的年限。
同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竞业限制范围的限制年限不的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无效。
结合上述案例,李某和企业约定的竞业限制时间,显然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上段规定,2时间到期后,竞业限制条款自动无效,李某可以不再遵守相关规定,自由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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