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法务部经理去年年底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开始到单位工作。近期,公司由于新项目的开展,将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大量的法律谈判并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书,需要法务部经理到外地分公司出差。但是,该经理以自己正处于哺乳期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公司是否有权利单方安排哺乳期的职工出差?若职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可否按照违纪处理?
评析:哺乳期职工是受劳动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单位不仅不能随便解雇,而且在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方面也要作出特殊安排。《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而且依据法律的规定,她们享有每天1个小时哺乳假的权利。用人单位若安排哺乳期内女职工出差,将直接导致她们与孩子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将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哺乳假,这与劳动法律是相冲突的。因此,若哺乳期内女职工不同意,公司不能单方面硬性安排女职工出差。但是,由于女职工三期的时间比较长,生理的特点可能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在这样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女职工的技能,安排其从事新的工作。但是,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出发,不能降低原来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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