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种种原因,很多劳动者不得不面临服务期内辞职的恼人问题。虽说,都知道违约要赔偿,但具体赔多少?怎么赔?却知之甚少,于是,经常会被用人单位“狮子大开口”狠宰一刀。实际上,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合同法》对违约金,做出明确规定:“职工服务期内辞职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
真实案例:
王某系某单位职工,2012年9月该单位派其外出进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服务期为3年。2013年9月,王某提出辞职,单位因此要求王某支付培训费的2倍作违约金,王某认为违约金太高,拒绝支付,单位于2014年3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经庭审查明,该单位于2012年9月派王某外出进修半年,期间支付各项培训费用共计1.8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为培训费的2倍。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王某在服务期内辞职,单位可以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但是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王某尚有2年的服务期未履行,那么王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1.2万元。通过调解,王某支付单位1.2万元的违约金。
>>>延伸:违约金如何确定
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
1、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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