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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外人员”就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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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0:1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6

                               

    “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以“临时工”为由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案例回放

    苏某2012年7月应聘到某事业单位后勤,从事保洁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8:30至17:00,每周工作5天。苏某工资为900元/月,每月月底以现金形式发放。该事业单位后勤由单位办公室进行管理,单位未与苏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给苏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9月,该事业单位改变了对后勤、食堂等部门的管理方式,由之前的归办公室管理改为承包给某物业公司。由于物业公司对员工管理方式与之前有很大不同,苏某不愿意在物业公司管理下工作,于2013年9月提出辞职。

    2013年11月,苏某将该事业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事业单位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该事业单位认为苏某只是单位临时工,不是单位在职职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苏某每天工作内容比较简单,并且有时完成工作后也可以休息,不应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争议焦点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基数是多少?

    焦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要执行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苏某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苏某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单位支付给苏某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支付差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单位支付给苏某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差额部分应予以支付,因此苏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基数应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3600元(200元/月×12个月+400元/月×3个月);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2100元(1100元/月×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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