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职工辞职,档案被扣
2001年,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06年,李某与单位订立了十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
2013年,由于李某认为约定的工资太低,遂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递交辞职报告当日下午离开了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未办理李某档案转移手续。
辞职后的李某加入了一家新的公司。之后,李某多次要求原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均遭拒绝。原公司拒绝的理由为:李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同时,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双方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4年3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
公司应办妥档案转移工作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公司为李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原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原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该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原公司以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及李某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由,要求支持其不予办理李某档案转移手续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而不能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维持仲裁结果。
律师声音
档案不得扣 违约可再仲裁
本案中,虽然李某没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规定。但是,该公司没有反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认为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没有按约定交纳违约金。因此,在李某离开该公司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可见,不管李某以哪种方式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该公司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该公司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没有按约定交纳违约金为由,扣留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至于李某按合同应承担违约金等纠纷,该公司可另行通过提起仲裁等,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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