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7年4月入职诸城市某食品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张某业务较强,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张某续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份,公司人事经理找到张某,表示合同即将到期,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尽管张某不同意,公司还是将张某“扫地出门”。张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5600元。
那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若连续两次固定期合同履行完毕,再次续签权是掌握在劳动者手中的,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过失及第40条规定的不能胜任情形,用人单位便没有说“不”的权利,必须与劳动者再次续签合同。此时,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又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便是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张某与某食品公司续签的合同已到期,公司未举证证明张某存在过错、过失及不能胜任情形,此时双方不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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