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电子公司驾驶员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开庭时,电子公司当庭提交了有于某签名的劳动合同,经于某仔细辨认发现,合同非本人所签。电子公司也承认签订合同当日于某正在外地出差,电话征得其同意后,劳动合同由同事代签,于某出差回来后,电子公司未让其补签合同,但电子公司未能向仲裁庭提交代签合同授权委托书。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代签劳动合同问题,有两种情形:一是经劳动者授权后由他人代签,二是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代签。若用人单位有充足证据证实代签劳动合同已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该合同应视为劳动者本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如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应被支持。对后一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者同意被擅自代签的,应属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某电子公司无证据证实该劳动合同系征得于某同意后代签的,故应依法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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