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10年9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20日,孙某向公司请了1个月的病假。3月21日,病假期满后孙某未到公司上班,也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任何手续。公司多次通知孙某尽快到单位上班,但孙某接到通知后一直未再回到公司。4月6日,公司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在孙某拒收的情况下留置送达。后孙某拿出化验单称自己已怀孕,公司不应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公司不同意,孙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非因劳动者过失、单位裁员等条款与“三期”女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是,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是依法建立的,已向职工公示的。仲裁委遂裁决对孙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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