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年前,张某到某公司工作后,一直尽职尽责,因此今年年初合同期满后,公司想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公司没有答应张某涨工资的要求,张某也就没有续签。最终,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他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可是公司一分钱也不给。张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评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在条件不降低的情况下,如果职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那劳动合同到期就相应终止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如降职、降薪等)续签合同而职工不同意。根据张某所述,他要求涨工资未果,所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他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