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护身符”;用人单位将此却当成“终身包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对法律条款理解不清,很多人对“无固定期限”几个字存在错误理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说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字面上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一般都是具有较前稳定性的劳动者。
当然,除以上几点之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即可变更
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约定解除后单位需支付赔偿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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