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于2003年7月到某公司工作,由于在工作中接触有害金属汞,导致慢性汞中毒。2011年8月14日,于某被确诊为职业病,2012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被鉴定为1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按月享受工伤津贴和护理费。于某认为,该公司2011年按每月3700元的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远远低于其月平均工资,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补足因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少享受社保待遇的差额。该公司称,2011年8月,单位因于某生活困难,曾经支付于某5万元困难补助,按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收入。而双方的争议正是这笔钱。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于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困难补助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4条规定,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不包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该公司因于某生活困难而自愿给付5万元系困难补助,不应计入于某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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