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46条或者本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第16条又增加了两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被退回职工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致使派遣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对于新增加的这两类情形,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此一来,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就基本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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