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四个月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我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同事之间尚有一些个人私事没有处理,我提出半个月后再去公司上班,公司表示许可。不料,我次日驾车前往原用人单位途中,却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原用人单位和现有公司均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分别要求各自给予工伤赔偿。但原用人单位以我与其的解除劳动合同后,彼此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现有公司也借口我尚未实际上班,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对我的赔偿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律师解答:
你的情形不构成工伤,即原用人单位和现有公司均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从条文本身可以看出,构成工伤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就是所针对的责任对象只能是“职工”,如果不是“职工”,即使是出现过交通事故,哪怕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也就是说,你能否构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取决于你是否属于“职工”。那么,什么是职工呢?简而言之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有劳动关系;但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也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与之对应,可以得出你与原用人单位和现有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一方面,你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解除之后,只能说在合同期内彼此有过实际用工,而此后的用工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再一方面,你与现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彼此已经认可你过半个月再去上班,也就意味着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开始的履行期限尚未到达,而你事实上也确实没有在公司上班,故彼此之间根本就还没有发生过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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