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现年45周岁,自2011年3月份开始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份,单位又和她续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3月份合同期限届满,单位没有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事后,王女士听说,《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但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却没有支付其经济补偿。她遂向劳动部门咨询。
评析: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王女士是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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