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培训与职业培训的区别。《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依此规定,用人单位有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法定义务。在实践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职业培训和专项培训,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职业培训专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其种类有初中高级职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培训承担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要目的是“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对象是企业的全体职工,内容包括员工职业道德、文化素质、纪律观念和职业技能等多个方面。而专项培训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一般认为专项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其对象是特殊岗位专门岗位的员工,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实习,时间周期相对于职业培训来讲要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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