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去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今年2月,刘先生写了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称,合同期内辞职,按规章制度要扣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单位不能作为强留职工的条件,职工只要提前30天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就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显然违背了劳动法律规定,刘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公司不应收取违约金,更不应该扣发工资做违约金。接到刘先生的举报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刘先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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