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小雪的妈妈托人给女儿在某保险公司找了份工作,当时口头说好有底薪,待遇看起来不错,小雪于是很爽快地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开始上班。岂料除了第一个月“全家总动员”统统买了保险,从而得到4000多元收入外,从第二个月开始其月收入就“缩水”成了100余元。更令小雪郁闷的是,当她拿着“合同”、工资单、上班考勤证明到劳动部门维权时,居然被告知不属于劳动用工关系!当然,也难以维权。
专家要来小雪所说的“劳动合同”一看,发现了问题——原来这只是一份保险代理合同,和真正的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并不适用于《劳动法》。专家随后请来了保险公司代表,希望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尽量为小雪争取一些权益。
对方来了以后,倒也没有否认小雪所说的事实,但“合同”是小雪自己签的,各项条款明明白白都写着,而每个保险产品的分红均不同,新入职员工的待遇也经常有变化,不适用每一个人。
经过协商,双方总算达成了协议,在月底小雪办理完代理终止手续后,入职押金300元和小雪母亲报名却未参加的培训、考试费用可以退还,小雪入职期间的工资到时候也会补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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