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销售员周某与某酒类销售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就在合同期满前一天,周某被确诊怀孕,但她却收到单位的辞退通知。经劳动仲裁,公司被裁决需与周某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需与周某恢复劳动关系,支付争议期间工资及差额工资等计1.07万余元。
审理中,公司诉称周某工作期间频繁发生迟到、早退及旷工现象。周某在2013年3月至5月间绩效考核不合格,故无绩效考核奖金;6月至7月间有旷工违纪,故扣除部分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周某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满前一日,经医院诊断为妊娠状态,公司应当依法延续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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