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加班”而词听起来很相似,其实际意义却千差万别。通俗简单的说,值班意味着义务劳动或是补助较低;而加班则是有规定的加班费或是调休补偿的。所以,上班族在考虑这一问题的时候应特别的注意,认真了解分清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加班与值班的认定,因为界限的模糊经常被用人单位混淆。近年来,各地监管部门也不断的接到劳动者维权的案件,但很多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从而错失了保障自己权利的机会。那么加班和值班有何差区别?二者应该如何区分呢?
案例一:值班
申请人田某于 2012年9月1日,被A公司招聘为保安,工作任务为保障商场内外消防安全和防偷防抢。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A公司安排田某每隔四天,上一个夜班(当日22:00点至次日8:00点),申请人认为,夜班属于直接、连续从事工作,应当认定夜班为法定的加班,A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而A公司每月只支付了夜班值班费,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2013年8月31日A公司根据田某的表现,告知田某公司终止其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签。随后,田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夜班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并与A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解读:本案查明田某上夜班的工作职责与白天正常上班的工作职责不相同,即田某上夜班不是正常上班工作的延续,夜班工作职责:在商场外进行间断巡逻,然后轮换,非巡逻时间可休息。公司按月发放了值班值班费,田某也按月领取了。综上,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加班,应当认定为值班。
案例二:加班
张某2008年5月进入某公司,负责客户的跟进服务,公司安排的值班次数较多,值班的时候往往需要处理很多客户服务,多次获得服务之星称号。2012年春节过后,公司要抽调一批职员到省外办事处工作,张某被选中,但考虑到自己的家庭等因素,他拒绝了公司的外派要求,后因种种原因,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约后张某就自己多年来的值班问题,要求公司按照节假日加班的标准支付工资。
解读:张某根据公司的要求值班,在值班期间从事的较多的客户服务工作,虽然名义是 “值班”,但其已符合加班待遇的享受条件,应按照加班对待。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的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是否延续了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职责,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另外,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譬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应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另外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对于值班费的计算,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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