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良莠不齐的招聘市场上,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急于入职的劳动者,更是容易被用人单位三言两语给忽悠晕了。面对着应聘岗位和实际工作不符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后能辞职吗?辞职还需要付违约金吗?
案例:
张X去年应聘公司行政人事工作,入职三个月因为表现良好,被予以转正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上的约定,张某所从事的是助理方面的工作。然而今年刚过年没多久,公司领导便以公司开发新市场需要二线支援一线的名义,派她到外地做市场拓展助理,说是协助开发小市场的老总做好各项工作,实际上是要做销售。从没有做过销售,也对销售不敢兴趣的张X产生了辞职的念头,但苦于在合同期内,受其中条款的束缚不敢轻易的走人。她想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如果离职的话,还需要付违约金吗?
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而张X所在的公司,明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助理的工作,却在后期随意调整岗位让其从事销售的内容,这违反了上述第一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定,因此张X可以申请辞职,如果用人单位强制扣留或是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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