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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劳动合同被涂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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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0:31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996

        网友提问:

         我于去年5月6日后入职目前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我签完字交给人事,人事盖章后返还给我一份后一直束之高阁。

      前几日我无意间翻出合同,发现当年的2016年变成了2014年,很明显有把“6”改为“4”的痕迹,我怀疑是在我上缴给公司盖章的时候修改的!


      也就是说我现在处于无合同状态,但是公司一直没有跟我提续签合同的事,也没说解除合同的事。我很苦恼,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


      通常情况下来说,任何合同或协议都不推荐涂改。何况现在已经是计算机时代,如果有修改的需要,重新制作一份,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并不高。当然,如果有些不重要的条款小修改,为了节省人力和考虑环保,可以在所有份数上做同样的涂改后,压字盖章签字,表示认可。上述是比较慎重的做法。像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这种重要条款,尽量不作涂改为宜。


      提问者现在遇见的问题是,劳动合同已然遭到涂改,如何认定涂改部分的效力呢?《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让劳动关系双方都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以拿出各自所保管的劳动合同,确定当时的约定。


       劳动者所持有的这份劳动合同上,2016年被改成了2014年,那就要看看用人单位所保管的那份劳动合同上,是否也被改成了2014年。如果两份都被改成2014年,则劳动合同的实际到期年份应该是2014年,而不是2016年。如果合同份数中有一份是未涂改状态,那应该按照未涂改的为准。


      应该承认,用人单位拿去盖章的合同返还给劳动者时,劳动者再次仔细核验条款的不多。即使再次核验,发现有问题,此时劳动合同的所有份数已经作出了相同的涂改,在法律上,涂改部分也有效力。劳动者争辩,恐怕效果也不大。所以,在提问者遇见的这个情况上,笔者认为公司的这位人事破坏了人与人常规信任的基础,如同扶摔倒老人反被讹的社会问题一样,属于非常恶劣的践踏诚信的行径。对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来说,有极大的负面效应。建议行业协会、同行,要对这种素质较低的害群之马给予谴责,否则最后受害的,必然是其他合法用人单位人事。


      那劳动者该怎么办呢?笔者建议提问者首先去想办法核实下用人单位手上的版本。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条款都被修改为2014年到期,那这一条款应该没法再争辩什么。截至现在提问者已处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4年5月6日起,你就是无劳动合同状态,到2014年6月6日起,公司还没有和你续约,你就有权要求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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