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比较重视对于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立法工作,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相关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对于女性职工的法定权利保护意识不足,以及降低人力成本的需要,有意无意的侵害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教师、医生、护士、演员、模特、导游等诸多行业,都隐藏着损害职场女性正常生育权的问题。保护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知晓权利的存在,为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详解了职场女性在劳动法方面的诸多法定权利,以期破解不法用人单位的不法之举。
案例
谭女士是某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2011年底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餐饮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2012年3月初,谭女士以餐饮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谭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谭女士的请求后,餐饮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主张谭女士系自行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餐饮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按谭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律点评
女职工因为孕产期的工资待遇和休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实践中女职工没有能够享受自己的相关权利,则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女性职工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请假考勤制度,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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