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但单位待遇不是很高。2014年1月份,经人介绍甲准备跳槽到一家待遇丰厚的较大软件公司。经过与该公司磋商,该公司正式向甲下发通知决定录用甲,并让甲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在约定日子来公司报到。于是,甲辞去了原公司的工作去新公司参加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新公司拒绝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并取消对甲的录用。甲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甲与该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此外,该公司已经明确通知甲“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调解程序解决。(3)仲裁程序解决。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综上,甲可以通过以上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甲最终诉讼至法院,可以要求该公司赔偿甲在原公司的误工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或要求该公司向甲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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